2019国考法律常识的十大高频考点是什么, 在测试的常识判断部分,法律知识考察的频率很高。所以,考生日常积累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国考常识十大高频考点。
法律常识十大高频考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管理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主体可分为职能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客体是否具体为标准。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和效力为标准。
3.约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
4.必要行政行为和非必要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为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权;通用许可;认可;批准;注册。
四。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055-79000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根据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055-79000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听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听证日期。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方式。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3.由外人主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恳求和盘问。举行听证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举证、申辩和质证;
5.听证笔录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动词(verb的缩写)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有: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名誉处罚、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人身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
七。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除外情形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因这些处理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事助理员主持调解、劳动部门调解劳动争议、公安部门调解治安纠纷等。
八。行政复议机关
以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向其中一个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定。终局裁决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法》号条例作出,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终局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裁决,如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和仲裁;
7.非强制性行政指导;
8.拒绝重复处理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投诉;
9.不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X.行政诉讼被告
重审案件中被告的确认
经过复议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为四种情况:
复议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所说的变更,包括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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